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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2)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合计”栏“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项数据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8栏“运费发票”的“金额、税额”栏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3)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中的“税款金额”栏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5栏“海关完税凭证”的“税额”栏数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4)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普通发票)抵扣清单》中“发票金额”栏“计算抵扣税额”项合计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6栏“农业产品发票”的“金额、税额”栏数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5)用《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中“发票金额”栏“计算抵扣税额”项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的“金额、税额”栏数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6)用《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发票金额”栏“合计”项数据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16栏“免税货物销售额”项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的金额数据小于或等于申报资料中所填列的上述数据。

  2.辅导期内一般纳税人票表比对内容

  (1)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分别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

  (2)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分别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的数据。

  (3)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普通发票)抵扣清单》中“发票金额”栏“计算抵扣税额”项合计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6栏“农业产品发票”的“金额、税额”栏数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4)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7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分别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废旧物资发票的数据。

  (5)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8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分别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运费发票的数据。

  二十四、票表比对结果处理

  (一)异常处理岗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次日产生《未票表比对纳税人清单》(附件4)并转交复核岗,复核岗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签署意见转交给税源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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