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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应急预案

  接收方市或县(市、区)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人所在地和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及时将纸质资料传递到主管基层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资料传递具体传递时限原则上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确因地处偏远、交通不便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传递的,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并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备案后,可适当延长。

  (三)纸质资料交接手续

  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交换纳税人税务登记纸质资料时,要逐户制作《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资料交接单》(附件1)、按天制作《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资料交接汇总清单》(附件2,其它业务比照本清单自行制作),登记传递纸质资料种类、数量等,在交换时要经双方当场清点、签字,明确责任。换证期间,受理方税务机关要将对方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收缴,一并传递给对方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在各级设置专人负责纳税人税务登记纸质资料的传递、接收,并将纸质资料交换地点、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告知对方予以备案。

  (四)接收方纳税人登记信息的录入

  基层税务局收到纸质资料后,要于收到纸质资料的当天,根据纳税人税务登记纸质资料,在本部门综合征管系统中录入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纳入正常税收管理。

  三、应急状态解除后工作要求

  (一)应急期间产生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联合办证系统仍自动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的综合征管系统中提取,并传递到另一方税务机关。

  (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人员要对应急状态期间产生的税务登记信息审核进行比对。对未在本部门综合征管系统登记的纳税人登记信息,要及时导入本部门综合征管系统,纳入正常税收管理;对已录入综合征管系统的纳税人登记信息,不再导入本部门综合征管系统,但需进行数据核对,并对差异部分做确认,然后报市级局做强制变更。

  四、其它相关工作要求

  (一)需要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应急预案的,由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协商沟通后,两部门统一进行部署;市级以下(含市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需要实施应急预案的,要在核实确定后,层层上报本部门省局,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影响范围,已经采取的措施等。省局核实后告知对方省局,由对方省局通知相应的税务机关启用应急预案。从出现应急状态到报送省局时限不得超过24小时,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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