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应急预案
(鲁国税发[2006]146号 2006年9月11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保障我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防止因“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系统”(以下简称“联合办证系统”)出现故障, 导致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业务不能实现,影响其它税收业务的进行,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制订本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是保证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正常运行的常备措施,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理解应急预案的内容,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业务的顺畅流转。
一、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出现以下情况时,启用应急预案。
(一)联合办证系统发生故障,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无法通过系统及时传递。
(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任何一方综合征管系统因调整、升级,造成联合办证系统不能正常发送、接收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
(三)联合办证系统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升级调整,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无法及时传递。
(四)出现停电、网络中断、硬件设备故障等情况。
二、应急状态业务处理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出现以上情形之一时,要按以下要求进行业务处理:
(一)申请的受理
税务登记管理岗按规定受理、审核纳税人有关税务登记的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及时将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录入本部门的综合征管系统。
(二)纸质资料的传递
受理税务机关要及时将纳税人报送的纸质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并及时传递到对方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主管基层分局管辖范围相互对应明确的,纳税人纸质资料应直接传递到接收方基层分局;主管基层分局相互对应不明确的,纳税人纸质资料要集中到受理方的县(市、区)局,然后及时传递到接收方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县(市、区)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管辖范围交叉,主管税务机关对应不明确的,纳税人纸质资料应先由受理方县(市、区)局集中到受理方市级税务机关,然后再传递到接收方市级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