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项目、标准、收费行为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各县及江宁、浦口、六合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月
┌───┬─────┬─────┬─────┬─────┬─────┐
│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
│类别 │ │ │ │ │ │
├───┼─────┼─────┼─────┼─────┼─────┤
│无电梯│0.20-0.30 │0.35-0.45 │0.50-0.60 │0.70-0.80 │0.90-1.00 │
├───┼─────┼─────┼─────┼─────┼─────┤
│有电梯│0.30-0.50 │0.60-0.80 │0.90-1.10 │1.20-1.50 │1.60-2.00 │
└───┴─────┴─────┴─────┴─────┴─────┘
南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单位:元/辆.月
┌───┬────┬─────┬─────┬───┬────────┐
│ │露天车位│室内车库业│室内车库业│临时停│备注 │
│ │ │主共用车位│主专用车位│车车位│ │
│ │ │ │ │ │ │
├───┼────┼─────┼─────┼───┼────────┤
│汽车 │80-150 │150-300 │50-80 │5元/次│临时停车计次时间│
│ │ │ │ │ │为1小时以上12小 │
│ │ │ │ │ │时以内 │
├───┼────┴─────┼─────┴───┼────────┤
│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 │有专人管理的封闭│
├───┼──────────┼─────────┤式共用车库(棚)│
│8-12 │15-20 │3-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