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已被《关于印发<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9月20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1日)停止执行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价房[2005]058号)
各区、县物价局、房产(建设)局,各物业管理单位: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将《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二00五年二月十八日
附: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制定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