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华师一附中招生收费的通知
(鄂价费[2006]182号 2006年8月29日)
华师一附中:
按照原省教委《关于华中师范大学一附中办学体制改革的批复》(鄂教普[1995]035号)、《关于华师一附中进一步推进办学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决定》(鄂教普[1996]002号)和省教育厅《对华中师范大学<关于请求确认我校一附中为公办民助办学体制的报告>的批复》(鄂教普[2000]007号)以及省物价局、原省教育委《关于对华中师范大学第一附属中学高中学杂费收费标准的请示的批复》(鄂价费字[1995]137号)文件精神,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华中师大一附中招生收费的函》(鄂教财函[2006]4号)的要求,为了规范其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就你校招生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费
1、计划生学费
计划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1600元。
2、择校生学费
择校生的学费标准按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办普通高中招生收费工作的通知》(鄂教财[2006]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3、中澳合作办学学费
中澳合作部的学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华师一附中中澳合作部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费[2003]177号)文件规定执行。
4、省外招收学生学费
对到你校就读的省外学生,其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6000元。
二、住宿费
考虑你校学生(公寓)宿舍投入较大,每套公寓设有独立卫生间,并配置空调等设施,同意你校对住校学生收取住宿费为每生每学期600元,不得再向学生收取水电费及管理费。
三、捐资和赞助费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主席令第45号)第
六十条“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和第
六十一条“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的规定,同意你校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的捐资和赞助,其费用要设立专用账户,用于学校建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作为招生的前置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