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鄂价费[2006]184号 2006年8月29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173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教育收费公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和监督,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督促各级各类学校认真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
二、各级各类学校在开学前,必须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要在学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校园网等形式将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减免政策等实行常年公示。
三、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补课费、晚自习费、电教费(多媒体费)、小班费、试卷费、考试费、补考费等费用,以及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科书目录之外的教辅资料、地方教材等费用;不得以民办或改制的名义举办“校中校”、“校中班”向学生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