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严格执行鄂教财[2006]8号文件的通知
(鄂教财函[2006]43号 2006年8月29日)
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教育局、物价局和财政局:
今年4月21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办普通高中招生收费工作的通知》(鄂教财[2006]8号),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我省公办普通高中招生收费政策,并要求从2006年中考开始执行。为严格执行文件中的相关规定,防止教育乱收费情况的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招收择校生并按相应标准收费的省级、市(州)级重点(示范)公办高中必须是鄂教财[2006]8号文件附件中规定的214所学校,未经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任何地方和学校一律不得扩大省级、市(州)级重点(示范)高中的范围,不得自行提高学校层次和规定的收费标准。
二、严格执行全省省级重点(示范)高中、市(州)级重点(示范)高中、一般高中招收的计划生和择校生的比例和人数,不得提高择校生比例,不得扩大招生计划增招择校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