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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阶段性检查验收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阶段性检查验收的通知
(吉政明电〔2006〕1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精神,省政府决定对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验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验收内容

  这次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情况检查验收工作,总体上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土资源部等九部委《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8号)、《吉林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吉政明电〔2005〕11号)及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2006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部署要求进行。具体检查验收内容:

  (一)治乱工作情况

  1.市、县两级政府对各种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排查、对正在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检查、对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行为的清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2.各市(州)、县(市)政府关闭和取缔严重污染环境、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及其他方面应关闭取缔矿山企业的情况。矿山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制订和落实情况。

  3.重要矿种、重点矿区专项整治情况。

  4.对无证非法勘查、非法开采和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等案件的查处情况。是否对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予以高度重视并有效制止,是否做到了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5.整治爆炸物品,堵住非法采矿源头的有关情况。

  6.查处偷漏矿产资源税费的有关情况。

  7.对矿业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工作的清查情况。对越权发证、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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