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健全完善畜牧技术推广体系。省、市、县三级可在整合畜禽繁殖改良技术推广机构的基础上,设立畜牧站。主要职责是:负责拟定畜禽繁殖改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种畜禽质量监测,协助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秩序;负责优良畜禽品种的技术推广;负责标准化生产的管理工作;负责人员业务培训。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归口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上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对下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负有指导职责。
(十三)健全完善草原监理体系。省和草原面积比较大的市、县三级分别设立草原监理中心(可与现有草原管理机构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主要职责是: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草原监理机构属于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机构,上级草原监理机构对下级草原监理机构负有监督指导职责。
六、合理核定机构和人员编制
(十四)编制核定。各市、县政府要根据畜牧业经济发展实际和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需要,组织畜牧兽医、编制、财政等部门科学核定畜牧、兽医机构及人员编制。
(十五)切实做好人员招录和聘任工作。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畜牧、兽医事业单位所需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原则上以现有人员为基础,不足部分,由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招聘;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吉办发〔2005〕29号),畜牧、兽医事业单位要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
(十六)妥善做好分流人员安置工作。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制定切实可行措施,对在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中分流出来的人员予以妥善安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参保的分流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其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同时,鼓励和引导分流人员创办经营实体,实现再就业。
七、健全完善畜牧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十七)各市、县要将畜牧兽医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草原监理、动物疫病防控,特别是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等基础设施、设备和办公条件方面不断增加基本建设项目和资金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