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乡镇政府在动物防疫和检疫工作上的协调配合,积极为乡镇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乡镇政府依据国家兽医卫生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加强对畜牧兽医工作监督管理,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统一指挥、宣传动员和组织协调,负责村级防疫网络建设及畜禽群防群控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村级防疫工作。根据畜禽饲养量和实际需要,原则上每个村配备1名防疫员,饲养量较大的村可适当增加。具体承担动物疫病预防接种、疫病调查、疫情报告、消毒灭源等职责。村级防疫员的上岗,要经过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岗前培训和资格认证,并接受乡镇畜牧兽医站的业务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
四、加强兽医卫生队伍和工作能力建设
(八)推行官方兽医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行官方兽医制度。省、市、县三级分别设1名首席兽医师。省级首席兽医师经农业部审查合格后,由省政府任命;市、县两级首席兽医师由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格认证后,再由同级政府任命。各级兽医行政管理、兽医行政执法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等机构现有兽医工作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并经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
(九)实行执业兽医制度。从事动物疾病诊断、治疗、免疫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性活动的兽医人员为执业兽医,执业兽医必须达到规定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条件,并经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执业兽医资格,方可上岗。
(十)切实加强兽医能力建设。不断改善省、市、县三级兽医行政管理、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体系的办公手段、设施条件,加强各级各类实验室的建设,逐步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取得生物安全和技术质量等认证认可。
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全省兽医队伍的素质建设,稳定现有人员队伍,充实高素质的专业人才。要有计划地搞好培训,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能力,提高对兽药质量和兽药残留的监控能力,提高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追溯能力。
五、推进畜牧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按照国家要求,在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同时,也要健全完善畜牧管理体系,强化畜牧行政管理职能。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在充分发挥原有畜牧管理职能的基础上,要针对牧业经济结构调整和畜牧业产业升级,转换思维方式和管理方式,用工业化思维谋划牧业发展,既要强化对养殖业发展的管理职能,也要强化畜牧业产业化、畜禽产品精深加工、技术创新、品牌打造、高端市场开发等方面的管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