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健全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省、市、县三级设立或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所,作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职责:负责动物饲养、屠宰、运输及动物产品加工、储藏、经营等环节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兽医卫生监督;负责牲畜交易场所动物卫生监管;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负责对辖区内铁路(省管)、公路、水路、航空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建设、管理;负责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管理;负责病害动物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负责对辖区内动物卫生案件的查处;负责动物疫情强制扑灭措施的落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归口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下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有监督指导职责。
(五)健全完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支撑体系。省、市、县三级设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职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的免疫、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分析、疫情报告;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实施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和处理;负责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负责动物疫病防治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归口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上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下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有指导职责。
要强化兽医科技支撑。充分利用现有兽医科学研究、教育培训资源,发挥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培训机构的优势,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和流行病学研究,强化实验室和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创新能力和科研水平,通过实验室的计量认证和资格认可,为动物疑难疫病诊断、监测、动物流行病学调查分析、疫病防控措施的研究、疫病风险评估等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六)健全完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省、市、县三级要健全完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与畜牧站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省级中心的主要职责:参与制定畜禽生产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畜禽饲养环境测评;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无公害畜禽产品产地认定和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工作。市、县两级中心的主要职责:参与制定畜禽生产规范和标准;负责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兽药饲料质量检测、畜禽产品有害物质残留监测,协助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等。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机构归口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上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机构对下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机构负有指导职责。
(七)强化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乡镇畜禽防疫服务中心统一更名为“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主要职责:负责实施动物免疫注射、疫情普查、疫情报告,协助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和兽药管理使用等兽医工作;负责实施动物繁殖改良、技术推广、饲料、草原管理等公益性工作。要将原乡镇畜禽防疫服务中心承担的诊疗服务等经营性业务进行科学界定,并与公益性职能分离,使其走向市场。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