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生产项目予以关闭和注销的通知
(吉政函〔2006〕13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司函危化字〔2005〕40号)要求,现将在整改期限内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生产项目予以关闭和注销的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抓好关闭和注销工作。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关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注销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企业名单
关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名单(6户)
长春市:
长春市化学试剂有限公司
吉林市:
吉林市和平工业气体厂
吉林市昌邑区新兴化工厂
吉林市永新化工厂
通化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