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负责议案、提案办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9、负责指导基层价格调控工作。
10、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商品价格处
负责管理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资源稀缺的、自然垄断经营的重要工农业商品价格,组织实施国家管理的商品价格调整方案和管理制度;制定分级管理的商品价格目录、范围、原则和办法;制定或调整省政府定价的商品价格;衔接毗邻省份和地区之间重要商品价格水平;协调或仲裁商品价格争议;依法对商品价格决策听证项目、方案提出审核意见;负责规范行业组织和企业价格行为;指导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商品价格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管理的商品价格。主要品种有:电力、药品、天然气、烟叶、食盐、尿素、民爆器材、成品油、大中专教材等。
2、负责制定或调整省级定价的商品价格。主要品种有:电力、水利工程用水和城市自来水、水资源费、药品、天然气和煤制气、桑蚕鲜茧、热力、食盐、中小学课本、民爆器材等。
3、负责制定或调整省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中准价与浮动幅度。
4、负责制定分级管理的商品价格目录、范围、原则和办法。
5、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负责对粮食及副食品、化肥、液化气等与人民生活相关的放开商品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6、负责调查分析衔接毗邻省份和地区之间重要商品价格水平,协调或仲裁省内商品价格争议。
7、负责依法对列入听证目录的重要商品价格听证项目及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8、负责规范行业组织和企业商品价格行为;指导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商品价格管理工作。
9、负责省药品价格整顿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0、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服务价格处(房地产价格处)
负责管理第三产业和信息服务业价格,负责对土地价格、商品房价格、房屋租金和建设项目取费的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管理的房地产与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和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分级管理的房地产与服务价格目录、范围、原则和办法;负责规范餐饮、娱乐、修理等服务行业价格行为,进行价格等级评定及管理;负责全省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等中介服务价格的管理;负责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协调或仲裁房地产与服务价格争议;依法对房地产与服务价格听证项目及方案提出审核意见;指导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州房地产与服务价格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监督实施国家管理的房地产与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和管理制度。
2、负责交通运输价格、邮政、电信资费等信息服务业价格,旅游、文化游览参观景点门票价格管理。
3、负责房产、土地价格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负责建设、环保、国土资源系统收费管理。
4、负责城市公共汽车票价、城市供热、停车场收费、公厕收费、金融结算和交易服务收费(价格)管理。
5、负责各类中介机构和中介服务收费、交易市场服务收费、协会学会服务收费管理(均不分单位性质),以及行政事业单位以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6、负责各类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及其年检年审工作。
7、负责餐饮、娱乐、修理等行业的价格行为规范,价格等级评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