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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委关于对贯彻执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的意见的通知


  三、方法步骤

  (一)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任务,结合部门职责,对各年度本部门贯彻执行《若干规定》的主要做法、措施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和总结,并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书面材料报送省民委。

  (二)辖有自治县的州(地、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贯彻执行《若干规定》的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并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书面材料报送省民委。

  (三)省民委依法对省各有关部门和辖有自治县的州(地、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若干规定》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报省政府。检查工作在各地区、各部门开展自查的基础上,采取重点抽查、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召开座谈会以及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

  四、工作要求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若干规定》是关系全省发展与和谐全局的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对于巩固和发展党在民族地区的执政基础,加快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巩固和发展我省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教育各族干部群众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防范和抵御“三股势力”,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省各有关部门及辖有自治县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主动配合省民委做好检查工作,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切实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帮助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经济社会发展。

  (二)省各有关部门及辖有自治县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我省“五五”普法及“十一五”依法治理工作,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若干规定》的学习宣传教育力度。要把谋求民族地区的发展和提高各民族群众生活水平作为工作的着力点,从各族群众最关心、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入手,紧紧抓住我省建设发展的历史性机遇期,用足、用活、用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解决制约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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