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责任务
省各有关部门和辖有自治县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各自职责,明确工作任务,突出工作重点,认真履行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的职责任务。省民委每年要依法对省有关部门和辖有自治县的州(地、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
《若干规定》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省政府。
根据省各有关部门职能,对各部门贯彻执行
《若干规定》的职责任务分解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
《若干规定》第
5、
7、
8、
15、
16、
17、
18条;
省经委:
《若干规定》第
5、
8、
12、
17、
18条;
省教育厅:
《若干规定》第
5、
15、
17、
18、
19、
20、
21、
2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