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委关于对贯彻执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的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6〕12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民委《关于对贯彻执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为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若干规定》),督促民族自治地方的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帮扶责任,充分发挥政策、法规优势,推动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民族工作的依法行政和法制化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贯彻执行
《若干规定》工作情况检查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
《若干规定》,促进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