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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相关基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相关基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6]131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相关基础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3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高技能人才相关基础工作
  高技能人才相关基础工作是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对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尤为重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基础工作的重要性,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省政府《关于大力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冀政〔2005〕14号)过程中,要注重和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的各项基础工作。根据《通知》提出的实施“高技能人才师资培训项目”等五个项目的要求,省厅将在全面实施五个项目的基础上,选择“高技能人才师资培训项目”和“高技能人才培训装备标准化建设项目”作为重点推进项目。各地要结合当地高技能人才工作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组织五个项目的实施,并实现重点项目的突破。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建立起相互支持、协调配套、运行有序、保障有力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基础保障体系。
  二、重点突破,着力提升师资队伍水平和装备标准化程度
  我省“高技能人才师资培训项目”的实施将与《河北省职业教育“十一五”发展规划》中推进“师资队伍建设计划”结合进行,以培养专业带头人、“双师型”骨干教师为重点。各地要对本地现有高技能人才师资的数量、专业、素质等状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结合“十一五”期间高技能人才培养的任务目标和经济发展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实际需求,制定高技能人才师资培训规划。省厅根据各地师资培训需求,安排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教师参加国家劳动保障部、省教育厅组织的相应培训,并根据需要组织教师出国研修培训或单独组织适合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特色培训。各地也要指导技工院校建立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和企业实践制度,有计划地安排专业教师到企业进行顶岗实践。针对目前高技能人才师资数量短缺的现状,各地可指导技工院校实行人事代理方式择优招聘教师,同时要面向企业和高校选聘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精湛技艺的技师、高级技师以及具有技术专长的专家担任兼职教师。到“十一五”末,要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整体素质高、培养能力强、适应我省高技能人才培养需求的高技能人才师资队伍。劳动保障部已发布了《职业技能实训和鉴定设备通用技术规范》等九项涉及实训和鉴定设备的推荐性行业标准,对“维修电工”等职业的实训和鉴定设备制定了技术规范或配置规范,并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今后,劳动保障部还将逐步制定、发布主要通用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实训装备配置和技术标准。各地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用好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国债资金和实训基地建设专项经费等资金,加大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设备设施投入。各高技能人才培养机构应按照标准对现有设备进行比照,对不符合技术规范或配置规范的设备、设施的,要参照标准进行改造;新增或更新设备、设施的,要按照国家标准购置。同时,在研发、选用仿真模拟设备和教具过程中,也要逐步实现标准化。到2010年,力争建设一批装备精良、具备先进性和标准化、集实训和鉴定一体的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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