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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案例分析会议纪要》的通知

  三、关于职工上下班时间的问题。一些职工居住地离单位较远,交通不便而且上下班时间处于午夜或者凌晨等时间段。对于这种情况下职工的上下班时间应从客观实际出发予以掌握。会议认为,凡没有证据证明职工有偏离正常上下班路线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实,在此期间的路途上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在工伤认定中应当作为职工的上下班时间。
  四、关于椎间盘突出是否可以认定工伤的问题。在工伤认定实践中,职工发生椎间盘突出等伤害后,有时难以把由于外伤造成的椎间盘突出与非因工的椎间盘突出明确区分。会议认为,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先通过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发生外伤与椎间盘突出之间是否有关联做出确认,再根据有关鉴定结论进行工伤认定。
  五、关于职工串岗受到伤害的问题。在工伤认定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活动时受到意外伤害的情况,会议认为,只要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出于维护本单位利益或为了帮助其他同事更好地完成本职工作,而离开自己的岗位去主动帮助他人工作或处理事故中受到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六、关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行为的确认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当视同工伤。会议认为,对于此类行为的范围,应按照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条规定界定,即“个人非因法定职责,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的行为”;其人员应当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七、关于部分职工工作时间前后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界定的问题。在工作实践中,各地对于生产岗位上的职工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较容易界定,但部分职工尤其是机关处室的工作人员,有的在规定时间之前提前到岗后,从事整理办公室、打扫卫生、打水等活动时受到意外伤害,有的下班后在离开工作区域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对于此类情况,会议认为,只要没有证据证明职工的意外伤害是明显的个人过错或者故意所致,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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