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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案例分析会议纪要》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案例分析会议纪要》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6]137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河北省工伤案例分析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参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八日

  附件:
河北省工伤案例分析会议纪要

  2006年6月7日至9日,省厅工伤保险处在秦皇岛市召开了全省工伤案例分析会。全省11个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工伤认定的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对2005年以来各统筹地区工伤认定过程中发生的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就工伤认定工作中对一些特殊情形的把握问题研究了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职工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但在工伤认定实践中,有时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当时并未死亡,也没有即刻送往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抢救,而是在回到家中后死亡,或者回到家中后病情加重,又从家中送往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抢救过程中死亡。会议认为,对于上述情形,如确有证据证明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回至家中死亡或者从家中又送往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抢救过程中死亡,其从突发疾病的时间到死亡均未超过48小时的,应当视同工伤。
  二、关于连续作业职工因生理需要的活动中受到伤害问题。一些用人单位实行连续工作制,职工在工作时间,由于生理需要必须临时中断作业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饮水、就餐、去厕所等活动,在此期间受到意外伤害。此类意外伤害事故,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但并不是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中发生的伤害,与工作无直接关系。但是,劳动者享受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是劳动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任何单位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饮水、就餐、去厕所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会议认为,此类伤害事故,只要不是个人明显过错或故意所致,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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