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负责通知相关业务单位行政调解员参加案件调解;
4.负责调解文书的制作、送达和归档、管理。
三、调解工作原则
劳动保障纠纷调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
(二)事实清楚原则;
(三)公平公正原则;
(四)注重说服教育原则;
(五)调解协议合法原则。
四、管辖
省厅劳动保障纠纷行政调解办公室负责跨省企业、在省民政厅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案件和信访事项,以及由省厅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劳动保障行政纠纷调解工作。
五、调解范围
劳动保障纠纷行政调解办公室负责调解以下劳动保障纠纷:
1、劳动者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间因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发生的纠纷。
2、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因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管理相对人发生的行政纠纷。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行政调解的劳动保障纠纷。
六、调解程序
(一)发生纠纷的信访人或申请劳动仲裁、行政复议的当事人,由行政调解办公室接待登记,填写《劳动保障纠纷调解表》和纠纷基本情况。
(二)调解办公室接待人员作好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调解办公室在 2日内将调解的时间、地点报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到调解办调解。
(三)简单争议案件由调解办公室按简易程序进行调解,对专业性强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纠纷案件由调解办公室将《劳动保障纠纷转处行政调解通知单》,转交相关业务处室的调解员或组成调解小组包案处理。自接案之日起5日内调解结案,填写《劳动保障纠纷行政调解结案审批表》本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字报行政调解办公室主任审批。情况复杂的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可延长办结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日。
当事人一方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调解的,视为其不同意调解,按自行撤消调解处理。
(四)行政调解员或调解小组接案后应当建立劳动保障纠纷调解案卷,对纠纷实施调解工作中制作调解笔录,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在调查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五)调解成功的信访事项或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调解办公室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成功的劳动争议案件,经双方同意由行政调解办公室制作劳动仲裁调解书,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超过15日,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