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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

  评估将采用问卷调查、血清学检测和定期报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评估工作方案另行制订。
  七、经费保障
  工作经费实行分级承担。中央经费用于全国骨干培训、国家级督导和评估、采购治疗药物及配备必备设备。地方经费用于维持工作的正常运转及内部督导、评估。医疗机构的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级财政可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对试点医疗机构开设“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
  受治者到开设美沙酮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应按规定交纳门诊诊疗费。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和价格,向受治者收取费用。收取的费用,专门用于支付治疗药物的配制、运输、储存费用,维持医疗机构日常工作,承担受治者的行为矫治、心理辅导和防病咨询等各种服务的开支。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中各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附件:1、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基本条件
  2、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验收标准
  3、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体检项目说明
  4、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方案

  附1:
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基本条件

  一、选址
  在确定维持治疗机构时,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资源,按照交通便利、就医方便的原则,由当地卫生和公安部门统一规划布局,在吸毒人员相对集中的市区和城镇选址。所选地址应远离政府机关、学校、托幼机构及其他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
  二、人员
  申请开展维持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应根据机构的规模和实际需要配备卫生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确定专门的负责人,负责人及主要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是本单位在职人员,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专门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精神卫生专业工作或有戒毒治疗工作经验,并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和能力;
  (三)至少有2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接受过精神卫生和艾滋病咨询培训,具备麻醉药品处方权的人员从事维持治疗工作;
  (四)至少有2名具有护士以上技术职称,并接受过精神卫生和艾滋病咨询培训的人员从事维持治疗工作;
  (五)至少有1名具有药剂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维持治疗药物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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