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治者在治疗期间不得继续吸食或注射阿片类物质及其他毒品。医疗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受治者进行尿检,观察其是否仍在继续使用阿片类物质及其他毒品。尿检仅作为医疗观察、判定用药行为,由医疗机构的医生具体负责,并在受治者病历中记录结果。其他任何人员在医疗机构内不得对受治者进行尿检。
受治者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未经受治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受治者的个人信息资料。
受治者在治疗期间如有下列情况应终止或中止治疗:
(1)无正当理由连续7天以上(含7天)不参加治疗的;
(2)不遵守制度、无理取闹、干扰正常治疗工作、不服从医师治疗计划的;
(3)因法律方面的因素不能继续接受治疗的;
(4)因各种并发症或其他原因无法坚持治疗的。
受治者由于各种原因中止治疗,当再次要求进行药物维持治疗时,必须说明脱失原因,并书面保证以后不再出现类似情况,可以恢复其参加维持治疗(如有上述情况第2条者另行处理)。医疗机构应将受治者再次入组的情况记录在案。
6、综合服务
以医疗机构为平台,与政府其他部门协调,借助与受治者接触的机会,为其提供综合服务,如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就业培训、就业指导、办理低保手续、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等。
五、信息报告
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情况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应定期向辖区工作组办公室(秘书处)汇报,区级工作组办公室(秘书处)向市级工作组办公室(秘书处)报告,市级工作组办公室(秘书处)向国家工作组秘书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工作情况及问题,有关统计表格等。
六、监督和评估
市级工作组将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纳入到艾滋病防治的常规工作计划中,定期或不定期到试点现场监督指导工作;国家工作组定期或不定期对试点机构进行抽查,现场监督指导工作,对于不合格者,撤销其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资格。如发现治疗药物流失或其他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效果评估分为外部评估和内部评估。国家工作组负责组织专家组定期开展外部评估。市级工作组负责本市工作的内部评估,主要包括:按照国家工作组要求组织本市的评估调查工作,并及时将评估数据库、报表及总结报告上报国家工作组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