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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

  (3)本市户籍居民或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且具有当地暂住证的外地户籍居民;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可以不要求第2项条件。
  2、受治者提供的申请材料:
  (1)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个人申请表;
  (2)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的医疗证明;
  (3)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或暂住证复印件;
  (4)2张1寸免冠照片;
  (5)如果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供其感染状态的相关证明。
  3、受治者的核准
  受治者经医疗机构按规定要求体检(见附件3)、成瘾鉴定后予以核准,并准确登记其真实身份信息。
  开始药物维持治疗前,医疗机构要与获准的受治者及其家属共同签订《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知情同意书》,并发放统一制作的《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卡》。
  4、药物供应、使用和管理
  本市目前选用美沙酮口服溶液作为治疗药物,规格为1mg/ml和5000ml/瓶。
  美沙酮原料必须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地供应。供应计划由市级工作组提出,上报国家工作组审核批准。
  市级工作组协调本市的美沙酮口服溶液生产单位,统一组织已经配制好的美沙酮口服溶液供应各医疗机构使用。医疗机构不得从其他任何渠道获得美沙酮。
  美沙酮口服溶液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市级工作组核准的计划配制美沙酮口服溶液。美沙酮口服溶液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配制,确保质量。
  美沙酮原料供应和美沙酮口服溶液的配制、使用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戒毒治疗中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6]230号)》等有关规定。
  医疗机构负责人负责监督本机构治疗药物发放和治疗工作。市级工作组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各医疗机构治疗药物发放记录;国家工作组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各地治疗药物供应和使用情况。
  5、治疗与受治者管理
  根据受治者使用阿片类物质的量和最后1次使用时间,确定首次用药的时间和剂量。根据受治者情况,逐步调整,确定维持剂量(《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方案》见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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