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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资格审核,核发医疗机构开展维持治疗许可,审核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行医资格,审核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使用资格,并核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治疗药物使用,组织人员培训,监督指导医疗机构工作,定期对工作效果进行考核。
  公安部门负责保障药品运输、储存安全,维持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物配制质量、药物供应的监督管理。
  禁毒办负责协调禁毒社团组织参与维持治疗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经费保障和资金监管。
  医疗机构负责接受维持治疗人员的日常工作,包括接受治疗者的审核,建立病历档案,监督受治者服药、尿检以及行为矫治、心理辅导、防病咨询和药物管理等,并定期向当地工作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问题。
  四、实施
  (一)地区和医疗机构的确定
  根据《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要求,结合本市吸毒人员分布情况,确定浦东新区、杨浦区、虹口区和闸北区为本次开设美沙酮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地区。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初步选定医疗机构,经区级工作组同意,向市级工作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所在地周围环境及公共设施情况草图;
  3、医疗机构拟用房屋内部布局平面图;
  4、申请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有关规章制度。
  经市级工作组书面和现场初审合格,对符合《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基本条件》(见附件1)的,上报国家工作组,经国家工作组复审合格后予以确认。
  (二)维持治疗开诊
  经国家工作组复审合格的医疗机构在人员安排、设备采购、药品储备等工作准备就绪后,向市级工作组提出书面开诊申请,市级工作组根据《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验收标准》(见附件2)验收合格后,书面报国家工作组秘书处。国家工作组秘书处将协调安排有关专家赴现场指导开诊。
  (三)接受治疗者(下称“受治者”)的核准
  1、受治者条件
  受治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诊断标准参见《中国精神疾病障碍分类和诊断标准-3》中的“药物依赖诊断标准”);
  (2)年龄在20周岁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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