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技能人才评选应注意推荐妇女和少数民族高技能人才。
第五条 省技能大奖和省技术能手由安徽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省技术能手也可通过国家或省级技能竞赛选拔产生。
第六条 安徽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以下称省评审委员会)由省委组织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国资委、省经委、省总工会、省财政厅等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评审、表彰等事务性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设区的市应建立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制度并成立相应的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市评审委员会)。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申报省技能大奖和省技术能手的基本条件是:本省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业内认可的高级工以上技能水平,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生产一线技术岗位职工。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省技能大奖:
(一) 荣获“全国技术能手”或全国行业技术能手称号,且有创新成果。
(二) 被行业或所在单位授予首席技师、技能专家、技术大拿等称号,享受相应津贴的技能带头人。
(三)有高超的职业技能,能解决生产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在技术革新改造或生产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省技术能手:
(一)取得设区的市或省行业技术能手称号。
(二)在国家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12名,国家二类技能竞赛中获前6名,省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3名,省级二类技能竞赛中获第1名。
(三) 具有高超的职业技能,有创新业绩,并在传授技艺,培养技能人才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十条 省技能大奖获得者,如有新的突出贡献可再次参加省技能大奖评选。已获得省技术能手称号的,一般不再参加省技术能手评选。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十一条 省技能大奖和省技术能手由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按隶属关系向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或省直部门(行业组织)申报。
省属单位可将经主管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推荐人选直接报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