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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行政机关整合执法资源实施执法联动改革试点的决定


  健全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制度。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对无管辖权的案件要在2个工作日内以移送案件函的形式将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受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不得拒绝接受。

  接受移送的行政机关接受案件后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群众反映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的机关依法督办并查处。

  行政机关的案件移送可以采用电子文件、邮寄方式进行移送。

  采用电子文件的方式进行网上案件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以电子文件方式实施执法案件移送的签章行为,适用《电子签名法》。

  行政机关与刑事机关的案件移送适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健全案件首接负责制度。接受案件的行政机关是案件办理的首接负责机关。

  对案件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立即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通过电话或书面方式告诉移送行政机关。

  对案件无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立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不得拖延时间或压案不送。

  健全执法情况通报制度。行政机关在执法联动过程中应当互相定期通报执法情况。

  在联合执法过程中,配合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联合执法方案的要求向牵头行政机关书面通报执法情况;牵头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向配合行政机关书面通报联合执法情况。

  在协助执法过程中,协助行政机关应当向提请行政机关书面通报协助执法情况;提请行政机关应当向协助机关书面通报与协助执法机关的执法结果。

  健全执法争议调处制度。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职责中发生的争议,先由行政机关互相协商或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报市政府依法决定。

  (三)强化执法联动监督

  加强执法联动工作的指导监督。市政府法制机构、市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对执法联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予以解决。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评选的重要内容。

  严格执法联动中的过错责任追究。在执法联动过程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以及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执法任务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和市监察机关按照《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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