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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六、调节金(原称为附加养老金),2006年计发标准统一为110元,以后每年递减11元,直至取消。

  七、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

  (一)、对1996年1月1日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以后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的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从1996年1月1日以后参保缴费至退休上一年度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参保人员当年缴费工资指数为本人当年缴费工资额除以当年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度内缴费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数占全年12个月的比重折算指数,年度内全额未缴费的不计算当年指数。计算公式:

  S=(X1/C1+X2/C2+X3/C3+……Xn/Cn)/N

  公式中S为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X1、X2、X3……Xn为参保人员退休前一年、二年、三年……n年本人当年缴费工资额;

  C1、C2、C3……Cn为参保人员退休前一年、二年、三年……n年当年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N为参保人员从1996年起的实际缴费年限。

  (二)、1995年12月31日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制度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在按上述办法计算1996年以后的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基础上,对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指数,按每一年1.0确定,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按历年加权平均计算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八、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公式: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自治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九、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为参保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缴费不满1年的,计算到月。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按现行规定执行。对按照有关规定特殊工种折算的工龄,不能作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发和调增基本养老金。

  十、本办法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达到现行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尚不满15年的人员,如果本人申请自愿延续参保缴费时间的,可以延续缴费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办理延续参保缴费的人员要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延续缴费年限协议书》,延续缴费时间以后达到满15年缴费年限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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