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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12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宁政发[2006]81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革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和所有参保人员。

  二、1996年1月1日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1995年12月31日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涉及知识分子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的有关政策继续执行。

  三、基础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自治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自治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四、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见附件)。

  五、过渡性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自治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过渡系数的连乘积。计算公式: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自治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3%(知识分子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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