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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
([2006]第2号)


   《唐山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9月8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耀华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唐山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水有效利用,改善水体环境质量,提高水资源利用率,保障用水安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城市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经二级处理或深度处理后,达到国家及行业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利用设施,是指污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输水管网、加压泵站、计量设施、维修站点和其他相关设施。

  第四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部门负责再生水的宏观管理和调配工作;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再生水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政府鼓励开展再生水利用的科学研究以及先进技术、工艺的引进和应用,鼓励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并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支持。

  第六条 再生水利用规划由市规划行政部门会同市水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或者进行城市建设,应当预留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再生水利用规划的要求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线。

  第八条 符合再生水利用条件的下列用(取)水户应当使用再生水:

  (一)日用水量在50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园林、绿化、景观、建筑、养护单位;

  (三)其他可以利用再生水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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