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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12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

  开展农村卫生综合改革试点,是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宁党发〔2005〕38号)的重大举措,对促进我区农村卫生事业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批准了平罗县农村卫生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我区农村卫生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进入实施阶段。为了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等部门,今年要重点安排试点县的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标准,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乡镇卫生院,并配备相应设备。要落实村卫生室建设的补助资金,加快村卫生室的标准化建设,统一为村卫生室配备“十小件”设备。

  二、保证乡村医疗机构人员工资。财政厅要落实自治区对乡镇卫生院人员和山区村医的补助,各县(市、区)要尽快解决配套资金,使乡镇卫生院人员的全额工资和乡村医生的补助落实到位。

  三、推进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人事厅、编办等部门要对平罗、隆德两县乡镇卫生院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制定乡镇卫生院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解决乡镇卫生院机构和人员编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实行乡镇卫生院院长聘任制,做好乡镇卫生院人员聘任和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推动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四、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财政厅、卫生厅要落实乡村卫生人员培训经费,制定培训实施计划,加强组织考核,保证乡村卫生人员培训效果。宁夏医学院要针对我区农村卫生的实际需要,调整专业设置和教学内容,强化面向农村的全科医学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卫生人才。各级卫生部门要落实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工作,建立城市医疗机构与县乡卫生机构长期联系制度,不断提高基层卫生人员的医疗服务水平。

  五、规范乡村卫生机构的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推行“十统一”管理,即统一服务理念、统一标识形象、统一规章制度、统一药品集中招标、统一药品配送、统一药品价格、统一用药目录、统一人员培训、统一业务指导、统一工作考核。要在抓好平罗、隆德两县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以点带面,在全区开展乡村医疗机构标准化管理工作,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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