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重点防御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震减灾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
科技、教育、农业、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城市社区应当制定防震减灾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的活动。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中小学生课外读物和科普活动。
第四章 应急救援
第二十三条 重点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区域的实际,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建地震应急救援队伍,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开展地震应急模拟演练,提高地震应急救助能力。
中央驻宁单位和外省(区)驻宁单位的地震应急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服从当地地震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四条 重点防御区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必要的防震、避险、疏散、救助训练。
鼓励和支持居(村)民委员会组织防震救助志愿者队伍,在发生地震灾害时实施救援活动。
第二十五条 重点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建设必需的地震避险场所和紧急疏散通道,设置必要的避险救援设施。
地震避险场所、紧急疏散通道的所有权人,应当保持地震避险场所的完好和疏散通道的畅通,并设置明显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地震避险场所、紧急疏散通道。
第二十六条 重点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地震应急救援资金和物资储备,并建立应急储备管理制度。已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应当落实地震应急储备专项资金、应急救援设备和专用救生器械、药品、水源、食品等生活必需品。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重点防御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
《防震减灾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依法组织实施地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