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厂、枢纽变电所和重要的联网输电线路工程;
(二)主要铁路干线和枢纽、通信、信号、行车、调度、给水、配电设施等建筑物,大型车站候车室和重要桥梁;
(三)飞机场、火车站、高速公路两侧的重要建筑及设施;
(四)大、中型水库的大坝和泄洪、输水设施;
(五)城市的供水、排水、供热、供气、供电、消防、邮政、电信、广播、电视、交通、医疗、金融、粮食等要害部位的关键设施;
(六)可能发生火灾、水灾、爆炸、毒物污染、化学污染以及放射性污染等严重次生灾害的关键设施;
(七)国家机关、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建筑物,博物馆、体育场(馆)、影剧院、会堂、学校、商场、宾馆、地下公共建筑及主要设施,大中型工矿企业的重要建筑物、国防单位、公安消防指挥机构;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进行抗震设防加固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十七条 对经鉴定需要抗震加固的建设工程,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抗震加固设计、施工,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建设工程抗震加固应当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产权人的房屋维修相结合。
抗震加固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应当注意维持其原有风貌。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性能鉴定、抗震加固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第十九条 重点防御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民居抗震设防要求纳入村镇建设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第二十条 建设、地震、科技等部门应当研究推广科学合理、经济适用、符合当地风俗习惯、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村民居建设图集和建筑材料,提供抗震技术咨询,培训农村建筑工匠,指导农民建造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的民居。
第二十一条 村镇建设中的公共建筑、统建的住房及乡镇企业的生产、办公用房,必须进行抗震设防。
新建农村民居的,应当按照农村民居建设图集和建筑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提高其抗震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