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9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启智
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二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防震减灾工作,提高地震灾害的防御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
《防震减灾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以下简称重点防御区),是指未来十年或稍长一段时间内,存在发生破坏性地震危险或者受破坏性地震影响,可能造成严重灾害损失,需要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并按照法定程序确定或批准的区域。
第三条 在自治区重点防御区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应急救援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重点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健全防震减灾工作制度,并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防震减灾工作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民政、国土资源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重点防御区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五条 重点防御区分为国家级重点防御区和自治区级重点防御区。
自治区北部至宁蒙交界地区属于国家级重点防御区。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20g(地震基本烈度Ⅷ度)及以上的区域,是自治区级重点防御区。具体范围由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结合自治区震情和社会经济情况提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