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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十二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06年-2008年)》的通知

  (二)合理调整布局,多途径实施园舍建设
  1.新建小区要按照市政府批转的《关于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和管理的意见》(沪府发〔2006〕2号)以及《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幼儿园的规划布局,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居住区公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造、同步交付使用。在幼儿园自规划起至竣工验收的整个建设过程中,教育部门有参与权。
  将建成的住宅公建配套教育设施纳入教育资源的管理范畴,确保教育资源不流失。
  2.统筹调整教育资源,促进幼儿园园舍条件符合标准。要盘活区域内的教育资源,通过改建扩建、校舍置换、拆并,以及缩小规模、减少班额等方式,扩大生均面积。对已挪作他用、布局上又十分需要的托幼园舍,应限期收回。对原先小区尚未建设的园所,应尽快建设。
  3.新建园舍原则上按照“05标准”进行设计和建造。改建、扩建的园舍可以参照“05标准”建造。幼儿园规模应从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前教育规律出发,严格控制在15个班级以内。
  4.确保学前教育资源使用的有效性、公益性。对布局调整中出现的暂时性闲置园所资源,必须严格控制转性为经营性开发,应优先安排用作本区域3岁前儿童活动基地或学前儿童活动场所。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积极探索小班化教育,研究教育资源的最佳配置与有效使用,为人口出生高峰的到来做好储备。
  5.幼儿园设施设备按照《上海市学前教育机构装备规范(试行)》(沪教委基〔2006〕68号)以及相关的卫生、安全标准配备,保证儿童日常生活和保育教育的需要。现代信息技术设备的配置应当满足教育教学以及家长与幼儿园沟通的需要,并得到有效应用。
  (三)优化人员配置,切实提高幼儿园保教人员素质
  1.市、区县教育部门要把握幼儿园保教人员的需求动态,通过市、区县协调联动,搞好幼儿园保教队伍的培养,使幼儿园保教人员先培训后上岗。
  2.市教育部门要根据学前教育发展需要,扩大幼儿园保教人员培养渠道。通过师范等高校自主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招聘高校应届毕业生进行幼儿师资专业培训等方式,拓展并增加幼儿园教师与保健教师的培养渠道与数量。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相关专业,发展社会人员职业培训,加快对幼儿园保育员、营养员以及从事3岁以下学前教育服务育婴师等人员的培养。
  3.市和区县相关部门要采取倾斜政策,稳定幼儿园保教队伍。
  要鼓励和吸引高校毕业生到郊区农村幼儿园任教,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4学年至2006学年本市农村学校招聘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意见》(沪教委人〔2004〕53号)的精神,对到农村偏远地区幼儿园任教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给予资助津贴;按照《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沪教委学〔2005〕191号)的规定,对自愿到郊区农村偏远地区幼儿园任教的本市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且签订5年以上合同者,给予“上海市大学生支援服务西部计划和去郊区镇校任教奖励金”;通过提供一定的住房优惠等措施,吸引外省市高等院校学前教育专业的优秀毕业生到本市郊区农村任教,稳定在郊区农村任教的教师队伍。同时,通过人事挂靠、人员资金下拨等方式,保证幼儿园保育人员享受相应的待遇,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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