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目标
总体目标是:用3年左右的时间,合理布局本市学前教育资源,普遍改善本市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办学条件,合理配置保教人员,整体提升保教质量,基本满足市民多样化学前教育需求。
具体目标如下:
(一)本市98%以上具有上海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适龄儿童能够就近接受3年学前教育;让3岁以下儿童的家长及看护人员每年接受4次以上有质量的科学育儿指导。
(二)全市各类幼儿园园舍建设基本达标。80%以上幼儿园达到1988年教育部制定的《
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教基字〔1988〕108号)标准或2005年本市颁发的《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以下简称“05标准”)。其余幼儿园幼儿活动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户外活动场地基本满足儿童活动的需要。各级各类幼儿园的设施设备符合相关规定和安全、卫生的要求。
(三)幼儿园保教人员实行持证上岗。85%以上专任教师达到大专以上学历,其中20%达到本科以上学历。幼儿园教师、保健教师、保育员、营养员按规定配置,并持有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岗位证,具备学前教育的正确理念和较高的专业素养。形成一支面向社区指导家庭科学育儿的专业人员队伍。
(四)幼儿园每班学生人数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鼓励有条件的中心城区实施小班化教育。
(五)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形成。80%以上的幼儿园办学水平普遍提高,办学质量较高,家长满意,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度。
(六)幼儿具有健康活泼、好奇探索、文明乐群、勇敢自信、有初步责任感等良好基本素质。
三、主要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建立目标责任制
1.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市里加强对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宏观规划、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扶持较为困难的区县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区县政府为本区县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主要责任者,区县教育、财政、建设、人事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乡镇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责任,负责筹措经费,提供场所设施,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推进多种形式的学前教育服务。
2.建立和完善市、区县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定期协调解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统筹市、区县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工作。要落实市、区县、乡镇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能,做到专人负责,分工到位,定期检查,限期完成。
3.科学规划,整体推进。各区县要把本计划的目标要求纳入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中。区县教育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上海市“1966”城镇体系规划的制订与实施以及人口出生变化的情况,因地制宜地制订和完善本计划的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在优化布局结构、满足儿童就近入园、加强保教队伍建设、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等方面有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