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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办法(试行)

  (4)闸基已发生严重渗透破坏,危及工程安全的;
  (5)水闸两侧产生严重渗透破坏,危及工程安全的;
  (6)水闸消能防冲设施存在严重冲刷破坏,危及闸身和堤塘安全的;
  (7)混凝土结构整体老化严重,主要结构安全性达不到规范要求的;
  (8)闸门、启闭机严重老化破旧,不能正常启闭的;
  (9)水闸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及整体安全,技术、经济指标不可行的;
  (10)其他情况确认已不能安全运行的。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三类闸,即严重病害水闸:
  (1)闸室存在较严重不均匀沉降变形或裂缝,影响正常启闭和工程安全的;
  (2)闸基存在较严重渗漏现象,影响工程安全的;
  (3)水闸两侧产生渗透现象,影响工程安全的;
  (4)水闸消能防冲设施存在较严重冲刷,影响闸身和堤塘安全的;
  (5)混凝土结构局部老化严重,主要结构安全性不够;
  (6 )闸门、启闭机老化破旧,严重影响正常启闭的;
  (7)水闸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安全运行,技术、经济指标不经济的;
  (8)其他情况确认对水闸安全运行有严重影响者。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二类闸,即一般病害水闸:
  (1)水闸存在渗漏现象,尚不影响工程安全的;
  (2)闸身存在不均匀沉降变形或裂缝,尚不影响正常启闭和工程安全的;
  (3)闸门、电气、启闭设备老化,影响正常运用的;
  (4)混凝土结构存在轻度老化现象;
  (5)水闸消能防冲设施局部存在轻微冲刷问题;
  (6)水闸排涝标准达不到规范要求的;
  (7)其他情况确认对水闸正常运行有较大影响者。
  3.无上述1、2、3情况者认定为一类水闸,即安全水闸。
  第十四条 水闸主管部门应根据安全认定结果,对危险水闸和病害水闸应采取相应的临时安全度汛措施,确保水闸安全度汛,并尽快做好除险加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水闸安全技术认定工作所需费用,由水闸管理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列支解决。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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