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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办法(试行)

  (3)根据认定工作需要的补充勘探试验资料。
  第九条 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 编制水闸安全技术认定工作计划;
  2. 组织现场安全检查;
  3. 编写水闸安全综合评价报告;
  4. 召开水闸安全技术认定专家组会议,讨论、审查综合评价报告;
  5.提出水闸安全技术认定报告书。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十条 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包括对闸室、基础、闸门、启闭设备、电气设施、闸上下游消能防冲工程、水闸两岸岸墙、翼墙、护坡和塘闸连接段等工程的运行工况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评价。
  第十一条 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1)水闸防洪(潮)、排涝和消能防冲能力复核
  复核水闸现有防洪(潮)排涝标准是否满足现行规范要求;最大过流量能否安全下泄;闸顶高程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2)水闸稳定性分析
  有监测设施的水闸应通过对已有监测资料的分析,评价水闸变形、整体稳定性、防渗抗渗性能;无监测设施的,通过历年运行中发现的变形、渗流问题或水闸补充勘探评价水闸变形、整体稳定性和渗流安全性;
  (3)水闸现场检查及运行情况分析
  通过对水闸的现场检查和观察,分析水闸结构构件的安全状态,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和观测设施的运行状况及安全可靠性。
  (4)水闸安全综合分析,提出小型水闸安全认定报告书,评议水闸安全状况类别。
  第十二条 水闸安全技术认定过程中,发现尚需对工程作进一步勘探、试验,以便分析、判断时,水闸主管部门应根据专家组提出的要求,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受委托单位应按要求提交勘探、试验和分析报告。

第四章 认定成果

  第十三条 小型水闸安全状况分类标准: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四类闸,即危险水闸:
  (1)水闸现有防御洪水标准未达到(GB50201-94)《防洪标准》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下限的;或低于现有标准堤塘防洪标准的;
  (2)水闸稳定性尤其是渗流稳定性达不到现行规范要求的;
  (3)闸室存在严重不均匀沉降变形或裂缝,危及工程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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