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办法(试行)
(浙水管[2006]33号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水闸安全,规范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程序并使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参照《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已建小型水闸的安全技术认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实施监督管理。小(一)型水闸(流量20~100秒立米)认定结果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定和通报,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小(二)型水闸(流量小于20秒立米)认定结果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定和通报,报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水闸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必须定期组织对水闸进行安全技术认定。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原则上每隔10-15年进行一次,当遭遇特大洪水或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发生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技术认定。为提高效率和加快进度,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分批集中进行。
第二章 组织和程序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的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工作。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要求负责对所管辖的小型水闸进行安全技术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建小型水闸技术认定专家库,承担水闸技术认定工作,专家名单应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认定专家组一般由3~5名专家组成,其中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专家人数不少于2名。
第七条 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综合评价报告的编制应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 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应具有下列资料:
(1)水闸勘测、设计、施工调查访问资料;
(2)历年管理、运行维护和观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