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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水闸安全,规范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程序并使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参照《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已建小型水闸的安全技术认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实施监督管理。小(一)型水闸(流量20~100秒立米)认定结果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定和通报,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小(二)型水闸(流量小于20秒立米)认定结果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定和通报,报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水闸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必须定期组织对水闸进行安全技术认定。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原则上每隔10-15年进行一次,当遭遇特大洪水或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发生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技术认定。为提高效率和加快进度,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分批集中进行。
第二章 组织和程序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的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工作。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要求负责对所管辖的小型水闸进行安全技术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建小型水闸技术认定专家库,承担水闸技术认定工作,专家名单应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认定专家组一般由3~5名专家组成,其中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专家人数不少于2名。
第七条 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综合评价报告的编制应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 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应具有下列资料:
(1)水闸勘测、设计、施工调查访问资料;
(2)历年管理、运行维护和观测资料;
(3)根据认定工作需要的补充勘探试验资料。
第九条 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 编制水闸安全技术认定工作计划;
2. 组织现场安全检查;
3. 编写水闸安全综合评价报告;
4. 召开水闸安全技术认定专家组会议,讨论、审查综合评价报告;
5.提出水闸安全技术认定报告书。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十条 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包括对闸室、基础、闸门、启闭设备、电气设施、闸上下游消能防冲工程、水闸两岸岸墙、翼墙、护坡和塘闸连接段等工程的运行工况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评价。
第十一条 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1)水闸防洪(潮)、排涝和消能防冲能力复核
复核水闸现有防洪(潮)排涝标准是否满足现行规范要求;最大过流量能否安全下泄;闸顶高程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2)水闸稳定性分析
有监测设施的水闸应通过对已有监测资料的分析,评价水闸变形、整体稳定性、防渗抗渗性能;无监测设施的,通过历年运行中发现的变形、渗流问题或水闸补充勘探评价水闸变形、整体稳定性和渗流安全性;
(3)水闸现场检查及运行情况分析
通过对水闸的现场检查和观察,分析水闸结构构件的安全状态,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和观测设施的运行状况及安全可靠性。
(4)水闸安全综合分析,提出小型水闸安全认定报告书,评议水闸安全状况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