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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的决定(2006)

  二十三、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及时、真实地公布财务活动。年初公布财务计划,每月或者每季度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终公布各项财务活动情况。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专项财务活动,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单独公布,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当逐项逐笔公布。”

  二十四、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由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组织负责内部审计;实行村账镇代理的,由市、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指导、监督。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内和离任时,应当对其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二十五、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财务计划或者财务计划未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而实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登记保管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费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民主理财小组的;

  (四)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

  (五)未按照规定公开财务活动的。”

  二十六、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未按照规定批准支出的;

  (二)非生产性支出超出总量控制的;

  (三)擅自借贷的;

  (四)因公务活动借款在公务完毕后未按照规定时限结清账务的;

  (五)擅自决定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向外借出的;

  (六)擅自决定减免应收款项的;

  (七)未按照规定变卖或者报废处理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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