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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的决定(2006)

  四、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其辖区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

  五、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条第一款:“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全部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

  将第五条改为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会计科目,使用借贷记账方法。收入和支出的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六、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六条,修改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五人或者七人的民主理财小组,其中群众代表应当占三分之二以上。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的负责人、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七、将第十八条第三款改为第七条,修改为:“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任免,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以下简称成员大会)或者经选举产生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以下简称成员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确定。具体选举办法和工作制度由徐州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民主理财小组的负责人由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推荐产生。”

  八、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八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民主理财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审核财务计划;

  (二)检查、监督财务公开情况以及财务计划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定期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审查各项收支,否决不合理支出,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四)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要求,决定审查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并公布审查结果;

  (五)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情况;

  (六)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授予的其他职责。”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民主理财小组集体行使职权,作出的民主理财决定或者意见应当经小组成员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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