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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失效]

  (五)抓好农村节能。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装备,加快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造,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因地制宜发展太阳能和农作物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

  (六)推动政府机构节能。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应在节能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建筑物和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大力推动政府节能采购,稳步推进公务车改革。

  六、加大节能监督管理力度

  (一)加强规划指导。尽快制定并组织实施《南京市“十一五”节能规划》、《南京市“十一五”热电联产规划》和《南京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十一五”专项规划》等专项规划,促进和指导全市的节能工作。

  (二)强化考核奖励。实施和完善全市节能目标考核责任制,每年将能源节约指标逐级分解,签订责任状,定期进行考核。按照《南京市“十一五”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管理办法》,对全市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机构、节能人员配备、节能工作管理制度、激励政策、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并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予以表彰与奖励。

  (三)建立合理用能评价和审核制度。制定《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价审核办法》,市节能主管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合理用能评价审核。未按规定进行合理用能评价审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四)实施全市能耗发布制度。每年8月底前,市统计局会同市经委发布全市上一年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及其降低率;每半年通报各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增加值能耗及其降低率,万元增加值电耗及其降低率;每半年通报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的能耗及其降低率。

  (五)加大节能监督检查力度。尽快成立“南京市节能监察中心”,完善节能监督体系,依法开展节能监察和检查。检查重点用能单位及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数据检测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价和审核情况、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逐步建立建筑节能产品认证制度,加强对建筑节能产品的市场监督管理。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节能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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