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卫生防疫防治监督监测检验收费进行成本监审的通知
(2006年10月11日 川价发[2006]209号)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我省价格管理工作安排,我局依据《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的规定,决定于2006年10月对全省卫生防疫防治监督监测检验收费进行成本监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基础工作。卫生防疫防治监督监测检验收费成本监审是我省今年下半年开展的一项重要的成本监审工作,事关多方的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总结发电、天然气企业成本监审的经验,加强领导,搞好调查研究,广泛搜集资料,打好基础,全力开展成本监审。
二、严格管理权限,突出重点项目监审。按照《四川省价格成本监审目录(试行)》规定,卫生防疫防治监督监测检验收费属省管项目,为提高此项监审工作效率,决定采取省市(州)联合监审方式。由省局统一组织,省成本监审机构负责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本监审;委托市州选择部分收费项目对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实施重点监审。
各市州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依据省局确定的重点项目(详见附件一)选择不少于3大类10项进行监审(监审项目详见附件五:《四川省卫生防疫防治监督监测检验收费标准》)。如当地在省局提供的重点项目中选不够10项的,应选择当地实际监测检验量较大项目补足10项展开监审。各地除重点项目监审外,还应结合当地实际,实施其它项目的监审,并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参与成本监审工作人员的指导。省局将适时派出工作组予以督导。
三、成本监审内容及范围
成本监审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单位资产和财务情况;单位成本费用情况(详见附件)。成本监审的范围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2003、2004和2005年度的成本费用。
四、工作步骤和要求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和《四川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川价发〔2006〕165号)的有关规定,对市州(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监测检验收费成本进行监审。
1、成本监审工作必须由具有成本监审资质的人员实施,相关科室应予以配合。
2、严格按照规定的监审原则和办法实施成本监审。通知被监审单位按要求填写统一制定的报表。各地成本监审机构应根据所提供的成本资料,对填报的数据进行核对,确保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特别是对原料费用、人员费用、材料费用、折旧费、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等凭证的审核。
3、单个样品同时进行多个项目监测检验的,成本监审应注意总成本的核定,控制单个样品过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