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质监机构应对工程建筑物外观质量进行抽测。
7 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7.1 质监机构应根据项目法人的申请,在符合条件前提下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质量评定意见或报告。
7.2 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应根据监督检查及检测情况,客观反映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
7.3 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应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有关专业监督人员校核,工程质量质监机构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公章。
7.4 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7.4.1工程概况;
7.4.2工程设计及批复情况(简述工程主要设计指标、效益及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7.4.3 质量监督情况(简述人员的配备、办法及手段);
7.4.4 质量数据分析(简述工程质量评定项目的划分,分部、单位、枢纽工程的优良品率,原材料及中间产品施工自检、监理平行抽检、项目法人检测质量指标分析计算结果);
7.4.5 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7.4.6 遗留问题的说明;
7.4.7 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7.4.8 报告附件目录。
8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和信息管理
8.1 质监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8.2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推行信息化管理。
8.3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8.3.1 监督手续及工程项目监督工作方案;
8.3.2 项目划分申报与审定文件;
8.3.3 质量监督过程所形成的质监活动纪要及书面反馈意见;
8.3.4 重要隐蔽工程、工程关键部位、中间产品检测报告;
8.3.5 工程质量评定意见或评定报告;
8.3.6 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不良行为记录;
8.3.7 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
8.3.8工程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照片(含底片)、音像资料;
8.3.9 其他有关资料。
8.4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及时整理,并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8.5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保管期限分为长期和短期两种,长期为15年,短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