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

  4.5.8 组织单元、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复评情况;

  4.5.9 监理资料收集、汇总、整理情况。

  4.6 质监机构应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4.6.1 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

  4.6.2 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

  4.6.3 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

  4.6.4 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

  4.7 质监机构应对施工图审查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4.7.1 是否超越业务范围承接任务;

  4.7.2 施工图审查的规范性程度;

  4.7.3 施工图审查的符合性程度。

  5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5.1 质监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

  5.1.1 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采取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与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5.1.2 重点检查重要隐蔽工程、工程关键部位;

  5.1.3 抽查重要隐蔽工程、工程关键部位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5.1.4 抽查质量指标控制情况;

  5.1.5 外观质量随机抽检。

  5.2 质监机构对地基处理工程进行下列内容的重点抽查:

  5.2.1 地基处理的施工质量、检测报告及验收记录;

  5.2.2 防渗工程的材料和施工质量;

  5.2.3 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情况。

  5.3 质监机构应对重要隐蔽工程、工程关键部位的验收进行监督。

  5.4 质监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安装工程的使用功能的检测、消缺及试运行记录进行抽查。

  5.5 质监机构应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关键部位的实体质量或材料进行监督检测,检测记录应列入质量评定报告。

  5.6 监督检测的项目和数量应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办法》来确定。

  5.7 质监机构经监督检查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有关规程、规范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的,应责成有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6 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文件监督

  6.1 质监机构应对工程建设管理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管理工作报告、监理工作报告等竣工验收文件中的质量内容进行查验。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