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4 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4.2.5 工程质量检测落实情况;
4.2.6 组织重要隐蔽工程、基础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完工验收情况;
4.2.7 对质量事故的报告、处理及记录情况。
4.3 质监机构应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4.3.1 参加重要隐蔽工程及工程关键部位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4.3.2 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联系单情况;
4.3.3 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4.4 质监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4.4.1 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4.4.2 分包单位资质及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4.4.3 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4.4.4 主要施工管理岗位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配备及到位情况;
4.4.5 工地试验室的设置或委托试验情况;
4.4.6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报审及执行情况;
4.4.7工程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技术文件的配置及执行情况;
4.4.8 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4.4.9 建筑物原材料及中间产品有关质量指标数理统计,单元、分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情况;
4.4.10 质监机构提出的质量问题整改处理情况;
4.4.11 质量缺陷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4.4.12 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4.5 质监机构应对监理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4.5.1 监理单位资格、总监资质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4.5.2 监理规划(监理大纲)编制的内容(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及执行情况;
4.5.3 对原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抽检复验及对不合格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处理情况;
4.5.4 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
4.5.5 质量指标平行抽检(见证取样、送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4.5.6 对重要隐蔽工程、工程关键部位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4.5.7 质量缺陷、质量事故、通知签发及整改处理和结果的复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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