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质监机构应根据本地区年度建设规模、质量状况和年度质量工作目标以及本身资源情况、制定本地区年度或阶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3.5 质监机构应要求项目法人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提供下列资料:
3.5.1 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5.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3.5.3 工程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机构组成及负责人;
3.5.4 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或监理大纲);
3.5.5 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
3.6 质监机构收到项目法人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明确项目质监组织形式和质监人员安排,通知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
3.7 质监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特点、投资形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信誉和质量保证能力制定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情况及时对监督工作方案作出调整。
3.8 质监机构应查阅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或监理大纲)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或意见,在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中明确以下监督重点;
3.8.1 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和方式;
3.8.2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3.8.3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内容。
3.9 质监机构应将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书面告知项目法人。
4 质监机构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
4.1 质监机构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
4.1.1 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
4.1.2 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4.1.3 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并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
4.2 质监机构应对项目法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4.2.1 质量检查体系和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4.2.2 设计、施工及监理及有关新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工程建设的资质要求;
4.2.3 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