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
(浙水建〔2006〕58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认真总结监管经验,创新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全面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附件:《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二○○六年八月一日
附件: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1 总则
1.1 为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完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和方法,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工作导则。
1.2 本工作导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1.3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2 术语
2.1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有关产品制造单位。
2.2 有关机构,指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2.3 质量责任行为,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的质量责任及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2.4 质量监督手续,指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质监机构办理的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申请及登记手续。
2.5 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指质监机构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的,对该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活动的指导性文件。
2.6 监督检查,是指质监机构根据有关工程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规定,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对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