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吸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2006〕4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吸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海南省吸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吸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在我省工作,提高人才队伍整体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省委《关于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决定》(琼发〔2003〕13号)和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琼发〔2004〕1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事业单位和企业。各市、县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应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行。重点引进我省优势产业、重点工程、重点研发项目、重点学科、高科技攻关项目,以及社会科学等方面所急需的高层次自主创新人才和学术技术带头人。主要包括:
(一)天然气与天然气化工、石油加工与石油化工、纸浆与造纸、汽车制造、食品、制药等新型工业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热带作物、热带果蔬、热带牧草、杂交水稻、水产业、畜牧业、大林业和种苗业以及农产品加工的技术研发、示范、推广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特色旅游产品研发、旅游发展规划、市场营销与管理以及现代物流、金融保险等现代服务业方面的专业人才;
(四)海洋经济、电子信息、生态环保、能源动力、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
(五)教学、科研、卫生以及新闻宣传、文化艺术等领域的学科带头人和领军人才;
(六)我省紧缺急需的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才。
第四条 引进的人才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高级技师),或具有博士学位,或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专利、发明、专有技术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